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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 零部件保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10 | 来源:胶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阅读次数:111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胶政发〔2022〕17号),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装备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胶州市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建立保险补偿机制。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资金,由胶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部门职责。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其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拟定实施办法、申请及拨付资金等工作;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名单及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文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企业条件。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胶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装备制造企业;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所有权不再保留在生产企业(单位)及其关联企业。
第五条  产品认定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清晰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由生产企业(单位)依法拥有;
(二)2022年1月1日(含)后通过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或山东省工信厅认定的山东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
(三)销售合同签订日期、产品交付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
(四)保险签单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只针对第一次投保,不含续保)。
第六条  保险补偿。对企业通过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享受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的,按企业保费自负部分80%比例给与补偿;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质量险、责任险、综合险等,市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补偿,同一企业年度财政最高补偿50万元。
第七条 承保主体。保险公司可单独承保或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资金申报。生产企业(单位)于投保次年2月底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报以下申请材料:
(一)胶州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复印件;
(三)加盖承保公司印章的保单、相关批单和全额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四)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应包括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装备技术参数、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外文合同须提供主要信息翻译,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若合同涉及中间商,须提供装备制造方至最终用户的全套合同复印件;
(五)产品交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出具的装备验收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应含有交付时间内容);
(六)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对于已享受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的项目,须提供国家补贴文件、补贴金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单位)公章。
第九条 资料审查及资金拨付。经审核无误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程序申请资金并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保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虚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其相关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类扶持,对A类和B类企业获得的补偿资金按100%拨付(对未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参照执行),C类企业按80%拨付,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以保险签单日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布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准)。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胶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胶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022年9月5日

       胶州市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 零部件保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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